長江商報消息 ■主持人 李璟
  傅女士:我一個很好的朋友前年設立了一家註冊資金100萬的公司,因註冊資金不足,我挪了90萬元給她用了一下。僅1個月後,她就把錢還給我了。但是朋友生意做得不好,去年還惹上官司,後來她公司的客戶把她公司、她和我都告上了法院。我覺得我只是墊錢幫忙註冊公司,要我承擔連帶責任特別冤枉,請問我有責嗎?
  律師解答: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的規定,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並因此而造成相關權利人損失的,相關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但今年3月1日最高法院已刪除了該條文,因此,如果官司尚未終審的話,可不必承擔責任。
  以上解答由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企業公司法律事務部提供法律支持,更多解答可登錄85717171.cn,或撥打本報新聞熱線027-87666666。  (原標題:墊資幫朋友註冊公司需承擔連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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